私隐与保安

私隐政策

汇业在此声明中列出之有关个人资料及数据(“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保留、披露、转移、保安及查阅的政策及运作常规,乃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香港法律第486 章)(“条例”)制定。本部所使用的所有条款与条例和协议书中的意义相同。

当阁下于开立或继续使用交易户口、建立、申请及/或继续使用本公司之服务及/或产品(“该服务”)时,或因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阁下可能须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如果 阁下未能提供个人资料或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不全或不正确,本公司或许不能向阁下提供或继续提供该服务,或无法遵守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

1. 个人资料的使用

阁下同意,本公司可因下述之用途及因其他不时由双方同意的目的或法律规定使用或保留阁下所提供之任何个人资料(不论在终止本协议书之前或之后亦然):

(a) 处理该服务之申请;

(b) 提供该服务,及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c) 于申请该服务时进行信用查核,或于正常情况下定期或特别作出之覆核;

(d) 分析、核实及/或查核阁下与该服务有关的信用、付款及/或状况;

(e) 处理由该服务所引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利益;

(f) 处理阁下要求的任何付款指示,直接转帐服务及信贷服务要求;

(g) 阁下与该服务有关的账户未清偿之款项能够被偿还;

(h) 促销以下本部第 3 条款内所述的服务、产品及其他标的;

(i) 协助其他机构进行信用查核及追讨欠债;

(j) 确保阁下的信用维持良好;

(k) 改善、加强、设计或发行供阁下使用的现有的或新的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l) 决定阁下与本公司之间的债务数额;

(m) 向阁下及为阁下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n) 使本公司能履行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法例规定,或因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要求本公司遵守的条例而作出

披露的责任;

(o) 促使本公司遵守反洗钱的义务;

(p) 促使本公司遵守任何适用的守则、指引及业界成规,并使本公司能履行对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义务;及

(q) 与上述任何项目有关之用途。

2. 资料的披露

本公司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将予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阁下之个人资料按本部第 1 条款内所述用途披露及转

移予以下各方(不论在香港内或外):

(a) 雇员、代理、承包商或任何向本公司提供有关业务运作之行政、信贷资料、信贷融资、债务追讨、电讯、

保安支援、电脑、缴款、执行交易服务、证券及/或合约结算或交收服务或其他服务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b)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之人士,包括汇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其所有附属公司( “汇业集团”)内已承诺保密该等资料;

(c) 任何与阁下已有或建议有交易来往的金融机构或交易商;

(d)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于欠帐时给予收数公司;

(e) 任何承让或受让本公司与阁下有关的权利之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受让人;

(f) 任何为阁下的责任提供或建议提供担保或抵押的人士;

(g) 根据对本公司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本公司需履行披露责任的任何人士、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

(h) i) 汇业集团之任何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提供者;

iii) 第三者奖赏、年资奖励、优惠计划或合作品牌供应商;及

iv) 本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的名称)。

有关个人资料可能转往香港以外。

3. 香港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及场外证券交易汇报制度

阁下明白并同意,我们(汇业证券有限公司)为了向阁下提供与(i)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或买卖的证券及(ii) 其场外交易相关的服务,以及为了遵守不时生效的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规则和规定,我们可收集、储存、处理、使用、披露及转移与阁下有关的个人资料(包括阁下的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在不限制以上的内容的前提下,当中包括―

(a) 根据不时生效的联交所及证监会规则和规定,向联交所及/或证监会披露及转移 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

(b) 允许联交所:(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监察和监管市场及执行《联交所规则》;(ii)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以便他们就香港金融市场履行其法定职能;及(iii)为监察市场目的而使用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及

(a) 允许证监会:(i)收集、储存、处理及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包括客户识别信息及券商客户编码),以便其履行法定职能,包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ii)根据适用法例或监管规定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披露及转移有关资料。

阁下亦同意,即使 阁下其后宣称撤回同意,我们在 阁下宣称撤回同意后,仍可继续储存、处理、使用、披露或转移 阁下的个人资料以作上述用途。

4.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拟将阁下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本公司为该用途须获得阁下的同意(包括不表示反对)。就此,请注意:

(a) 本公司会将不时持有有关阁下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其他服务组合资料、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

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b) 可用作促销以下类别的服务、产品及标的:

i) 财务、证券、商品、投资及相关服务、产品及措施;

ii) 奖赏、年资奖励、优惠计划或任何计划及相关服务、产品及措施;及

iii) 本公司合作品牌伙伴之服务及产品(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的名称);

(c) 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可能由本公司及或以下方提供或征求:

i) 汇业集团之任何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提供者;

iii) 第三者奖赏、年资奖励、优惠计划或合作品牌供应商;及

iv) 本公司之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的名称);

(d) 除由本公司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外,本公司亦拟将本部第 4(a)条款所述的资料提供予本部第 4(c)条

款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于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标的中使用,而本公司为此用途须获得

阁下的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如阁下不希望本公司使用或提供阁下的个人资料予其他人士作本部第 4 条款所述直接促销用途, 阁下可向本公

司发出书面通知至本部第 5 条款所述地址并注明阁下之姓名、 地址及户口号码, 以行使阁下拒绝参与的权利。

5. 个人资料的查阅及更正

根据条例规定,阁下有权:

(a) 核查本公司是否持有阁下之个人资料;

(b) 查阅本公司所持有阁下之个人资料;

(c) 要求本公司更正阁下任何不正确之个人资料;

(d) 确定本公司有关个人资料及持有之个人资料种类的政策及运作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在处理查阅个人资料要求时,本公司有权收取合理费用。所有查询、更正个人资料或关于政策

和运作程序及所持个人资料类别的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寄往以下地址:

私隐保护主任
汇业证券有限公司
汇业金融期货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2号六国中心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