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攻略

如何提早提取強積金

強積金法例規定,在以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可在65歲前提早提取強積金:

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
計劃成員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時須提供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
注意: 假如計劃成員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將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受託人亦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
計劃成員不要受不法分子唆擺作出虛假聲明。
計劃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在緊接喪失行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種,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計劃成員患有相當可能令其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計劃成員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及計劃成員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須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

計劃成員亦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是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提出申索。
提早提取的理由 所需文件
1. 提早退休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表格 [MPF(S) – W(R)] 
  3.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1)] 
2.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2)] 
  4. 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特定種類工作證明書」表格 [MPF(S) – W(M)] 
4. 罹患末期疾病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成員罹患末期疾病的證明書 [MPF(S) – W(T)] 
5. 小額結餘
  1.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法定聲明表格 [MPF(S) – W(SD3)
6. 死亡
  1. 遺產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2.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MPF(S) – W(O)] 
  3. 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

資料來源: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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